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