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

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