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

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