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六条有效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区域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依照地名命名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销名。被销名的地名不得再作为同类地名使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