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五条有效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公开征集、专家咨询、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镇主要道路的命名、更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