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不是必须更名的,不得更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