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八条已废止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用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其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双方依法约定。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收益可以采取利润分成、股份、期权等方式依法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享受税基扣除的优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