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七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者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创新、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构建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