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出口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