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