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本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末净资产的10%。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