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进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和单位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