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扶持经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工程化研究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应予以优先支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