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