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