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成果完成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和收益。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