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省外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有关部门应在户口、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