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对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省外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有关部门应在户口、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