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工人实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等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