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工人实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等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