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培养各类相关人才。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