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不可改正的,建设单位在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异地建设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