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