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