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故意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测、维修、抢修作业的;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