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故意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测、维修、抢修作业的;(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