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排水户,是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城市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及其附属设施、泵站,污水、雨水处理利用厂(站)及相关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是主干管两侧各3米以内,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