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