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