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