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