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