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