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实施排水前,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排水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雨水、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批准的接驳要求;

(二)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设施;

(四)排放的污水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