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未经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驳到城市排水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