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禁止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一)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二)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物质的污水;(三)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