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