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排水设施运营、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