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 性质和地位第七条已废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提交。前款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