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企事业单位是实行企事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有经营管理机构、工会等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参加的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及职工代表对企事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