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企事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有经营管理机构、工会等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参加的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

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及职工代表对企事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