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