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企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