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能力;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选派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六)接受并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和职工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