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非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前款规定的非重大事项是指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一般事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