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接受公民、组织和法人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咨询、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答复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