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止有影响儿童、中小学生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