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