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延误检验出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夏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