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未经国家商检部门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宁夏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务,并可对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