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进出口商品贸易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宁夏商检机构提供进出口商品的计划、合同、协议及进口到货和商品流向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