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封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