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当将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测手段、检验制度和检验标准、方法、商品质量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向宁夏商检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