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的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