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宁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外方提出索赔的,发货人应当及时向宁夏商检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