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宁夏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业务包括: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卸载;

(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残载和载损鉴定;

(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集装箱及其货物鉴定;

(六)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七)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