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七条有效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和安全、卫生要求及检验标准等条款,并按照合同、信用证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验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