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进口商品检验第十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